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7〕37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09-19 10:2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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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万文
  我局于2017年8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30日向你单位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7]37号),9月7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8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