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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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7〕33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08-31 14:4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305470505P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东关
法定代表人:孔庆辉
  我局于2017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宝鉴山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原材料堆棚东侧煤泥、黄土、硅石等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7] 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7年8月24日签收,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市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31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