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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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0〕9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5-08 11:4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大荔县苜淼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MA6Y3E6A3U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赵渡乡新建村1组
法定代表人:任小建
  我局于2020年2月20日、26日、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在承揽运营铜川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畜禽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粪水处理设施氧化塘的四个处理塘污水均已到达满负荷状态,不能达到原有氧化塘自然处理作用,已当做储水池使用,曝气塘、兼性塘及稳定塘表面粪便已固化,表曝机无法正常运行;
  2.青贮液收集池上方黑色液体经过地面外溢至厂区东侧荒沟;
  3.牛粪干湿分离棚北侧水渠未封闭,渠内有粪便抛撒,有废水经该水渠流入厂区东侧荒沟,未收集处理;
  4.使用抽水泵将氧化塘内废水经灌溉管抽至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地内。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2月20日、26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0年2月20日、26日,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现场违法情况;
  3.2020年2月26日,铜川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分布图,证明污染物排放外环境位置;
  4.2020年2月26日、2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5.2019年6月15日,《部分环保业务运营承揽合同》,证明铜川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环保业务委托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2020年4月24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0〕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受疫情影响,你单位无法安排人员将畜禽废弃物拉运出厂实施还田作业,客观上导致了部分环境问题的产生,但你单位负责运维的畜禽废弃物处理装置长期不正常运行,且在发现问题后未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将部分畜禽废弃物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及面积约13000平方米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地,环境影响恶劣,应予以处罚。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6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