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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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9〕5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0-15 17:2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张喜敬:
身份证号码:610******
住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咸丰路上高埝村二组127号
  我局于2019年8月2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4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