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航:
身份证号码:610******
住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永安南路杏花新村路北C区17巷5号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