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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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9〕5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0-15 17:1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田勤虎:
身份证号码:610******
住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坡头镇屯里村一组42号
  我局于2019年8月2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4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