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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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9〕5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1-04 17:1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张喜敬:
身份证号码:610******
住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咸丰路上高埝村二组127号
  我局于2019年8月2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9]5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9]2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条第三项:“当事人属于初犯的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规定,鉴于你能积极配合整改,且已清理贮存煤炭。现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