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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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9〕5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1-07 16:5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田勤虎:
身份证号码:610******
住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坡头镇屯里村一组42号
  我局于2019年8月2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19年10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9]5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9]2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条第三项:“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二条:“(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D.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规定,鉴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未对建筑垃圾填埋项目具体分类,并考虑建筑垃圾对环境影响较小,依照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予以处理,同时你建设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占地面积较大,并被新闻媒体刊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态严重。现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7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