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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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9〕49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0-09 15:4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万鸿佳森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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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工业园区纬九路
法定代表人:霍玉
  我局于2019年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9]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条第4项:“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立行立改。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8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