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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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9〕4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0-18 14:3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新区尊卡汽车维修中心(经营者为杨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1MA6X8FGN2T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新城四组(腾飞建材市场南门右斜对面)
经营者:杨楠
身份证号码:610******
住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移村一组20号。
  我局于2019年7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19年9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9]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二条第一项:“(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规定,鉴于你单位的建设项目为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并已停止建设,且未造成环境污染,能积极配合整改。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7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