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9〕1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4-03 10:5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67136996Y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拓刘毅
  我局于2019年3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30万吨铝镁合金项目氧化铝车间卸料口未安装集尘罩,输送皮带转运重锤室未封闭;残阳极冷却车间未封闭;电解质破碎系统颚式破碎机集尘罩未有效收集废气,反击式破碎机密闭不严;阳极组装车间布袋除尘器卸料口采用尼龙袋临时收集,四周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于2019年4月30日前采取密闭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同时对已建成的环保设施逐一排查,确保正常投运,污染物达标排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