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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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9〕1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3-28 10:4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万鸿佳森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6AN98H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工业园区纬九路
法定代表人:霍玉
  我局于2019年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7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