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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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9〕1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4-04 10:0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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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工业园区纬九路
法定代表人:霍玉
  我局于2019年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9]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全屋家具定制厂家建设项目为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且已停止建设,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裁量规定:“(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的罚款”,由你公司提供的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中确认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210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3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