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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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9〕10 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3-22 09:5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省崔家沟煤矿: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1412293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瑶区镇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我局于2019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洗澡锅炉房2台燃煤锅炉正常使用(一备一用),未使用清洁燃料,也未按《铜川市铁腕治霾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执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9〕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9〕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19年3月14日签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1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