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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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9〕1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3-11 17:1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省崔家沟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6100002211412293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卫东
  我局于2019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洗澡锅炉房2台燃煤锅炉正常使用(一备一用)未使用清洁燃料,也未按照《铜川市铁腕治霾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执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9年3月15日前对工业燃煤锅炉改造清洁能源或拆除。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8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