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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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8〕50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11-27 10:1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8〕50号)
发布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18 次  来源:执法监督与生态保护科
铜川华远实业有限公司下石节分公司:
地址:耀州区瑶曲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国平
  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储煤场输煤栈桥未按(铜水环管督字﹝2018〕5号)要求进行密闭,现场原煤输送仍露天作业,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8〕5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8〕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5日签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陕西铜川新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6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