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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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8〕49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11-30 10:0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76981790T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中兴堤13号
  法定代表人:赵彦峰
  我局于2018年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18年7月25日监督性监测出水总磷超标;9月份共有9天出水总磷日均值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最大值为1.33mg/L,超标1.66倍。
  以上事实有铜川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铜环监测字(2018)第031号)、污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18年11月15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8〕4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8〕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6日签收。
  2018年11月2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讨论,我局于11月29日以《关于对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总磷超标行政处罚申诉问题的复函》形式答复,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超标排污类第一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日废水排放量超出1000吨以上的,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至2倍的,处50万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结合你单位具体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整。(¥5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市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30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