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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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8〕47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11-05 09:5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华远实业有限公司下石节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610200590266473U
  地址:耀州区瑶曲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中华
  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期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安装总磷总氮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8〕4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8〕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18年10月25日签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陕西铜川新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5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