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洪高(系个体工商户铜川新区强子石材店经营者):
我局于2018年10月10日对你经营的铜川新区强子石材店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加工矿产资源,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8]4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8〕1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第6条的裁量基准,鉴于你属于初犯,并积极配合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