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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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8〕40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9-18 16:3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洁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570687561M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铁诺小区32#-2-101
法定代表人:秦晓萌
    我局于2018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负责运维的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一、二、三期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窑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2018年9月7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8〕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8年9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9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