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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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8〕39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9-19 16:3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美鑫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305344090X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封建利

  我局于2018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冶坪煤矿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部分施工废水未经处理、未进行综合利用,直接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18年9月11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8〕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8〕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8年9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市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8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