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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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铜环连罚字〔2018〕38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9-19 16:2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安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MA6X66787N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华原小区H栋3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王安平

  我局于2018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物料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密闭不严,导致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清库(仓)等项目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8〕36号)。8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8〕33号),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2018年8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

  你单位未按要求对环境问题进行整改,物料运输车辆仍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1日以《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8〕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8年9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市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8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