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洛湾
法定代表人:陈丽琪
我局于2018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物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8]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能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