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8〕33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8-09 14:5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安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华原小区H栋3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王安平

  我局于2018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物料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密闭不严,导致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清库(仓)等项目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

  2018年7月31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8〕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8年7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市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8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