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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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8〕30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8-10 14:0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华远实业有限公司下石节分公司:

地址:耀州区瑶曲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国平

  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储煤场场内露天堆放少量原煤,未建设密闭式煤仓,输煤栈桥、破碎工段和装卸工段未密闭作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8〕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8年7月30日签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陕西铜川新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9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