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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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8〕29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7-30 11:0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01000012142
地址:铜川新区南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小东
  我局于2018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8]2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8〕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废气治理设施已安装并使用,且能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7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