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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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8〕28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7-30 10:3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同顺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69JR71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银铃天下2号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运耀
  我局于2018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8]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鉴于铜川同顺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射线装置处于设备调试使用,现无违法所得,且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初犯,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7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