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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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8〕24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8-02 10:1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省崔家沟煤矿: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1412293
地址:耀州区瑶曲镇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工业广场内露天堆放废油桶约52个,与建筑材料混合堆放,未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未按要求填写危废管理台帐。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8〕2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8〕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18年7月20日签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建行铜川新区支行  
  户名:代收铜川市级财政非税收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