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崔家沟煤矿: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1412293
地址:耀州区瑶曲镇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储煤场和临时堆料场未做“三防”设施,未安装喷淋装置,破碎工段、装卸工段未密闭作业,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8〕2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8〕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18年7月20日签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建行铜川新区支行
户名:代收铜川市级财政非税收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