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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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8〕27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6-29 11:3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华远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90266473U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重兴北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尹中华
  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负责实施的玉华煤矿储煤场出煤场地“三防”设施不完善,煤矸石堆场倾倒处选煤设备未采取“三防”措施,筛选设备无防扬尘设施,不能有效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无防扬尘设施的选煤设备,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善储煤场“三防”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9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