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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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8〕22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7-07 11:2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华远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90266473U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重兴北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尹中华
  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负责实施的玉华煤矿储煤场出煤场地“三防”设施不完善,煤矸石堆场倾倒处选煤设备未采取“三防”措施,筛选设备无防扬尘设施,不能有效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18年6月29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8〕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8〕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8年6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6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