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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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8〕23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09:4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60E0XK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东环路齐家坡村
法定代表人:侯新锋
  我局于2018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运输、倾倒工程渣土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产生大量扬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管理,采取覆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止物料运输、装卸过程产生扬尘。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6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