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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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8〕15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4-23 09:3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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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1MA6X6C3K65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文亮
  我局于2018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8]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0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