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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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7〕44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2-19 11:4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旬邑青岗坪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762202
地址:咸阳市旬邑县             
法定代表人:魏东
  我局于2017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清理位于铜川市耀州区庙湾镇玉门村四组的雨水收集池时,在河道与雨水收集池中间用机械设备开挖渗坑排放、倾倒污泥,由于处置不当,造成坑体垮塌,致使大量污泥直接排入桃曲坡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河道内,造成下游11公里河道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7〕4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听告字〔2017〕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建行铜川新区支行   
  户名:代收铜川市级财政非税收入
  账号:1016106163083133100090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