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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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7〕52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1-28 11:3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305470505P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东关
法定代表人:孔庆辉
  我我局于2017年1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9月1日C线窑尾颗粒物排放日均值超出《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61/941-2014)中表2水泥行业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废气排放连续监测报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7〕 52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罚吿字〔2017〕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7年11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市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8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