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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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2017〕51号)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1-23 11:2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玉门富玉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MA6X60T72N
地址:耀州区庙湾镇玉门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邓文存
  我局于2017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耀州区庙湾镇玉门村王家沟组沟里堆放煤矸石约300吨,建有活动板房6间,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7〕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玖拾叁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建行铜川新区支行   
  户名:代收铜川市级财政非税收入
  账号:1016106163083133100090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3日


网络编辑:王延清
信息审核:王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