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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川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8-09-29 15:2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监管企业:
    《铜川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国资委
                                  2018年9月25日

铜川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监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监管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2014版)(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陕西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陕国资发〔2009〕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铜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铜川市人民政府授
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监管企业依法接受铜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监管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中、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目标责任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有关事故责任追究;
  (五)督促监管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监管企业依据市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
  第一类:主业从事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和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机械、建材、医药、纺织、物流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监管企业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监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要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必须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必须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必须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必须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设置。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要独立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总监;从业人员30人以上100人以下,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人以下及停产企业,要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监管企业要明确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具体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监管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监管企业要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条监管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监管企业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监管企业要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同步规
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监管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监管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监管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监管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监管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七条监管企业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监管企业要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监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监管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监管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管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监管企业要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监管企业要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交报表(见附件1、附件2),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监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要按以下要求报告市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要填报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3),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4)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于1小时内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监管企业要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监管企业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在监管企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管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要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监管企业要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监管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监管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二十九条监管企业要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条市国资委参与监管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铜川市人民政府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市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监管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二条市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依照市安委会及《关于印发<铜川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铜国资党〔2016〕136号)等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监管企业负责人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市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五条市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监管企业予以表彰。
第三十六条市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季度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表
      2.年度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表
      3.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流程图
      铜川市国资委监管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附件.xlsx


网络编辑:杨智
信息审核:杨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