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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规范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18-08-07 15:5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进一步规范我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缴存业务规范。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额度
  1.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12,精确到元)。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我市当年各自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额。
  2.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分别由单位在5-12%的范围内确定,最高不超过12%,最低不低于5%。
  3.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月缴存额均采用见角进元的方式处理。
  二、住房公积金缴款办理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每月发放职工工资后的5日内将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至公积金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的指定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新录用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缴存按照先核定后缴款方式办理。单位按月核定清册,并按核定的月缴存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缴款后由所属管理部进行处理,当日发生的缴款流水当日必须匹配完成。管理部在当日17:00时前处理完当日发生的流水,无法完成匹配或未明缴款,通过手工挂账的方式将流水转入未确认款,保证日清日结。手工挂账后的暂存款须在5个工作日内记入职工账户或退回原单位。
  (一)缴款办理程序:
  1.新设立账户单位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清册》,报送相应区县管理部业务大厅核对,办理月汇缴变更业务,完成清册核定。
  2.当月缴存人数、汇缴金额与上月相同的,单位提供无变化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管理部核定后打印《住房公积金缴款通知书》,单位按缴款通知书进行缴款。
  3.当月缴存人数发生变化的,由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先办理账户开户、封存、启封业务,再办理汇缴业务。
  (二)缴款方式
  单位可选择网厅自助、柜台缴款、委托代缴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采用网厅自助缴款、柜台缴款的在《住房公积金缴款通知书》上获取“缴款登记号”,再通过网银或银行转账缴纳住房公积金。缴款时在网上银行备注字段中顶格录入“缴款登记号”;银行转账的在支票备注信息中顶格填写“缴款登记号”,要求银行柜员在受理支票缴款时在银行系统中的备注字段中顶格录入“缴款登记号”。单位未按要求缴款的,中心将退回其缴纳资金。
  采用委托代缴的,由中心提前采集单位基本账户相关信息(单位账号、单位名称、单位缴款账户、单位缴款账户名称),签订代缴协议后委托银行按月扣划,单位在协议期间不得随意变更缴款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补缴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月足额汇缴。因特殊原因确需补缴的,原则上每名职工同一月份只能补缴一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须由缴存单位出具补缴情况说明书详细列明职工补缴原因、补缴月份和补缴金额,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按照先核定清册后汇转缴款的程序办理。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须严格按照补缴期间中心规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应补缴额,职工当年缴存额与补缴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的缴存额上限。
  四、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生产经营困难,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或降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按照《铜川市困难企业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管理办法》提交所需材料,中心审查和核实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对弄虚作假借生产经营困难之名降低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停缴损害职工利益的单位,中心将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催缴,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中心将其相关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开,并录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通知相关单位予以追责,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按欠缴的相关规定处理。
  2.各缴存单位应按月核定清册,有无变化均提交《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缴存人数和个人汇缴金额均无变化的,只填写实际汇缴人数、金额、汇缴月份;如发生职工退休、调离、新增、调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等情况的,需详细填写变化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后报送相应区县管理部业务大厅受理。


网络编辑:贾凌云
信息审核:赵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