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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铜川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铜住金发〔2017〕86号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18-02-01 11:1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铜川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有稳定收入的在校大学生发放用于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以下简称购建)、装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借款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购建或装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办理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具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时,可申请将商业贷款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再次购建自住住房时,需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期间未发生断缴、欠缴情况;对曾经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三)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上限为50%,剩余收入不得低于全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有5年内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证明材料;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在一年以内,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
  (五)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30%;
  (六)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并按照《缴存职工按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办法》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以下的不予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贷款时,信用等级以较低的一方为准;
  (七)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八)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九)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计算公式、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贷款总额计算公式:月缴存额×未来可缴存月数(最高30年,即360个月)×系数=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
  系数:缴存满6个月且不满12个月的系数为0.8;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系数为1;满24个月不足36个月的系数为1.5;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系数为2。
  个体工商户分为纳税和未纳税两种情况:对信用良好,积极纳税的群体,多缴多贷的计算方式放款,缴存满6个月且不满12个月的系数为1;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系数为1.5;缴存 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的系数为2。对未纳税的按正常方式计算。
  第十条最高额度
  (一)购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二)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
  注:(一)、(二)两条所述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征信报告显示的担保及其他贷款累积计算,合计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参照以下核定:
  (一)按照《缴存职工按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办法》规定对信用良好的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多缴多贷”原则,在有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人担保的情况下,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二)购买商品房、二手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价值或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的70%;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70%,且不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装修房产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装修预算;
  (五)异地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值及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抵押房屋价值的70%;
  (六)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大于原银行借款余额。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原则按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55岁、女50岁来确定贷款期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作年限。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标准执行。
  贷款期限为1年的,执行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借款期内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作变动。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还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于下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利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材料和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以下共性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及电子版影像数据):
  (一)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单身声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2份;
  (四)无法依据缴存基数确定收入的,提供近半年的工资流水;
  (五)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2份。
  借款人根据需要提供配偶的上述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有效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 借款人除需提供第十四条材料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1.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购房合同和收据应是同一单位出具)。
  (二)购买二手房
  1.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不动产交易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购买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建房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和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相关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五)装修自住住房
  1.装修合同、装修预算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拟装修房屋不动产权证或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异地贷款
  1.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4份;
  2.缴存地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缴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首付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七)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在商业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及商业银行借款余额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商业银行还贷记录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原抵押房屋撤销抵押后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抵押房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十六条 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到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大厅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表;
  (二)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公积金各业务大厅办理贷款面签手续;
  (三)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实地察看并留存影像资料;
  (四)借款人根据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保险;
  (五)市公积金中心按借款合同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申请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量办理人数较多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 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加保证人担保或担保机构担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借款人以所购期房作预抵押的,所购房屋属于在市公积金中心备案的楼盘;
  (二)借款人以自有或他人现有房产作抵押的,必须以房屋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不动产契税完税发票或评估报告超过1年的,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三)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采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担保或选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承保。
  (四)灵活就业人员正常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无贷款的情况下可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提供担保,但灵活就业人员不可以互相作担保。
  第十九条 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办理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第二十条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评估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公积金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结合本地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正常还款6个月(含)后可一次性偿还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 违约及抵押物处分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必须遵守借款合同约定,如违反借款合同,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要求保证人或担保机构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断缴、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罚息累计超过6个月,连续3个月的;
  (三)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或累计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的; 
  (六)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七)借款人借款后信用等级降低到C级以下的(含C级)。
  (八)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中心可要求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若保证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照《缴存职工按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征信系统,并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九)借款人由担保机构承保的,自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或其法定继承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担保机构负责按照约定赔偿借款人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及罚息。
  (十)担保机构未代偿未到期的贷款本金,仅代偿了已逾期本息,则由担保机构向借款人追偿,市公积金中心不作房屋抵押权益转让;若担保机构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前一次性全部履行完借款合同所明确责任,市公积金中心须向担保机构转让房屋抵押权益,市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解除债务责任,由担保机构进行追偿。
  担保机构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市公积金中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违反本细则,提供虚假材料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除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外,依据本市《缴存职工按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办法》处理,并视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贾凌云
信息审核:赵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