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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陈炉古镇景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落实《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陈炉古镇景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8-12-10 09:3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管委会各部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推进陈炉古镇景区文明旅游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暂行办法》要求,现就陈炉古镇景区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重视。成立由管委会副主任高强洲为组长、各科室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旅游管理部,专门负责落实、引导、督促工作。
  二、强化措施,加强引导。在志愿者服务台开展文明宣传引导,通过折页宣传、横幅宣传、文明提醒等方式营造浓厚的文明旅游氛围;加强景区巡查力度,发现不文明行为及时制止;建立不文明行为管理体系,加强不文明行为监督与管理。
  三、加强信息记录与报送。因不文明行为造成轻微影响的人员进行引导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记录备案;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交由陈炉派出所处理并上报市旅游局,记录文明诚信档案。

  附件:国家旅游局《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铜川市陈炉古镇景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2日













附件: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
  (七)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网络编辑:杨秦利
信息审核:高强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