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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专项整治的通知

来源: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6-07-12 08:3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安监局、新区安监局:
  5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广东深圳精艺星五金加工厂"4o29"粉尘爆炸事故进行了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6〕39号),国家总局和省局对下一步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再部署,提出了新要求。为认真贯彻通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粉尘涉爆企业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全市实际,现就开展全市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
  (一)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二)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三)防火防爆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四)粉尘清理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五)人员培训
  11.对安全监管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员工未进行培训,相关人员未能掌握防范粉尘事故的有关规定和技能。
  二、时间安排
  从2016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集中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专项治理。市安监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和暗查暗访,督促指导各区县深入开展好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检查和治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区县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突出抓好粉尘涉爆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将任务要求落实到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各个员工,杜绝安全盲区。要加强对粉尘涉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重点监管执法,实行重点监管、直接指导、动态管理。同时,结合我市《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表>的通知》(铜安监发〔2016〕77号)要求,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综合监管执法,对一些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实施重点监管、专项监督和定期监督,对问题整改要实施跟踪督办,推动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二)按照年初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各区县要按照(铜安委办发〔2016〕7号)文件确定的时间阶段落实好有关工作,各区县安监局、企业均要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对金属粉尘企业进行会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展和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加强执法检查力度。要对照粉尘涉爆工贸企业开展五个方面重点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完善现场检查表,统一执法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管台账。各区县局要对本辖区作业现场超过30人的金属粉尘涉爆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并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涉及除尘系统不规范、粉尘清扫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落实停产整改措施,不能完成整改的要提请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各区县要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涉粉场所人数,分类分级落实部门和属地责任,切实将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各区县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局有关要求,将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30人以上金属粉尘涉爆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附件2)于10月31日前报市安监局。

  联 系 人:范睿超             联系电话: 0919-3185911
  电子邮箱:751086128@qq.com
  附件1: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附件2:粉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3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涉爆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79号附件.doc

网络编辑:慕 明
信息审核:唐吉祥